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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來函: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使用「紀錄」
依據教育部來函,為求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依法律統一用字表,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使用「紀錄」,如「○○會議會議紀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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