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國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宏國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核定本)
Rules Governing Donations of Hung-Kuo School Endowment Corporation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第13屆董事會第7次會議通過;100年1月10日教育部臺技(二)字第0990222128號函准予核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第15屆董事會第5次會議通過修正章程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十六條;106年8月30日教育部臺技(二)字第1060117676號函准予核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第15屆董事會第13次會議通過修正章程第五條;109年4月9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1090048711號函准予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響應政府鼓勵私人捐資興學,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培育品德與專業兼備之技職人才,設立宏國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本法人),特依私立學校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法人事務所及所設宏國德霖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設於新北市土城區清化里青雲路380巷1號。
第三條 本法人之辦學理念為「德化學子、霖霑社會」,強調學業、職業與志業三合一的教育,兼顧學生品格與人文素養的培育,以及專業品質和服務態度的養成。
第四條 本財團法人之財產由李景德等董事共同捐助,其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柒萬壹仟伍佰伍拾元整。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捐贈。。
第二章 董事會
第一節 組織
第五條 本法人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成,互推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應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士。
二、曾任大專校院董事二屆以上。
三、曾任大專校院教職十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曾任大專校院一級主管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董事候選人:
一、曾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依法解職、免職者。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未逾三年。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
本校之職工、學生不得充任本法人之董事。
第七條 董事改選時,除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不具董事資格者外,現任董事均得為下屆董事之候選人,並依本章程所定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列明於候選人名單,由現任董事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事。
董事之候選人均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始得列入候選人名單;其於當選後教育部核定前,因故不能擔任下屆董事者,視為任期中出缺,董事會應辦理董事補選。依私立學校法補選之董事候選人,亦同。
第八條 董事長、董事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其當然解任之生效日期,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
董事長、董事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情事時,其職務當然停止;其當然停職之生效日期,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董事長、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法人董事會予以解職或解聘:
一、董事長、董事任職期間,因故不能履行董事長、董事職務達一年以上。
二、董事長、董事任職期間,因個人行為影響本法人聲譽。
前項解職、解聘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應自解職、解聘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供查證之信件將該事由及生效日期,連同該次董事會議紀錄寄送被解聘或解職者本人。
第九條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其出缺後一個月內,推選董事長或補選董事,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因本章程之修訂而增加董事名額者,其因而補選之董事任期,亦同。
第十條 董事會得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及辦事員二至五人,辦理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之整理。
第二節 職權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
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
七、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八、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
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
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十二、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
十四、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
十五、所設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
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
第三節 董事會議
第十二條 董事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開會通知應以可供查證之方式,於會議七日前寄送各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三條 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擔任主席時,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經現任董事二人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者,得經請求之董事報請教育部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第十四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因故無法親自到場時,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妥善永久保存。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七日前以可供查證之方式,將議程寄送各董事及監察人。
前項所定會議七日前,指開會通知單發文日之次日起算至開會當日前一日止,至少滿七日。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連續召集三次董事會議,每次會議間隔之一定期間,亦不得少於七日。
第十六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董事全體過半數之同意方能作成決議:
一、本章程之修訂。
二、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校長之選聘、解職或解聘。
三、本章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所規定事項之辦理。
前項第二款規定事項之決議,應以投票方式行之,並由全體投票董事於封套上簽名後永久保存;其表決結果並應載明於會議紀錄。
第十七條 董事會議紀錄應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於會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列席人員,並依法令規定送教育部。
董事會議紀錄應列入本法人重要檔案,於本法人存續期間,永久保存於本法人主事務所。
第三章 監察人
第十八條 本法人置監察人一人,由具備財會、法律或教育行政專長之公正人士擔任之,任期四年。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察人之候選人:
一、曾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依法解職、免職者。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監察人之選聘,由董事會成立提名委員會提出監察人候選人,經董事會決議,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聘任之。
第二十條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財務之監察。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
三、決算報告之監察。
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期內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之審查。
第二十一條 監察人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有同條第三項情事時,其職務當然停止。
監察人在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法人董事會予以解聘:
一、具有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事或涉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公務、違反法令規定等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任職本法人或所設學校。
監察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解聘時,本法人應自解聘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供查證信件,檢附該次董事會議紀錄,通知該監察人解聘事由及生效日期。。
第四章 本法人與所設學校之管理
第二十二條 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事項與程序,應由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訂定辦法,經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
校長之聘任契約,應由本法人及當事人以書面方式為之;契約內容並應載明權利、義務及其他雙方合意之事項。
前項校長聘任契約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法人及本校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第二十四條 本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留於本校基金運用。
前項賸餘款,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教育部同意後,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本校財源之投資。
第二十五條 本校辦理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應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法人及本校應依法令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法人及本校應依法令建立會計制度,據以辦理會計事務。
本法人及本校之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應分別陳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預算編列之項目、種類、標準、計算方式及經費來源,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至預算年度終止日。
本法人及本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原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時,應由本法人聘為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其報酬之上限,應符合教育部之規定。
第十條所列董事會辦事人員,應納入本校之員額編制。
前三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事會辦事人員所需經費及支用情形,應載明於本法人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第二十九條 本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當利益。其於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之虞者,應依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行迴避;其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向董事會舉發,經調查屬實者,董事會應命其迴避。
董事或監察人有前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者,應由董事會決議命其迴避。
董事會議討論事項涉及董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長或董事除為必要之說明外,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之討論及表決。
第一項所定應迴避之人未迴避者,其參與之該項決議,無效。
第三項規定於董事長之選舉及董事之改選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至第二項規定,於董事會辦事人員準用之。
第三十條 本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順序辦理。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一、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教育部核定,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
二、歸屬於新北市;惟本法人所有之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私立學校法、民法、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報請教育部核定,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