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0年2月17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12284A號函示,科/系/所於學生完成校內課程,進入實習、建教(產學)合作學習階段前,均需辦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宣導教育,並定期檢視與檢討辦理情形,以落實保護學生實習、學習之權益,維護學生校外實習之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