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來函: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使用「紀錄」

依據教育部來函,為求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依法律統一用字表,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使用「紀錄」,如「○○會議會議紀錄」、「紀錄○○○」。

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使用「紀錄」